一、适用范围
本规定适用于研究院所有实验室,及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。
实验室由研究院统一管理、分配
二、实验室通用规范
1. 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保持安静,不得高声喧哗和打闹,不准吸烟,不准进食,不准随地吐痰,不准乱丢纸屑和杂物。
2. 进入实验室必须穿隔离衣(或实验服),不得将水杯、饭盒、食物等一切与实验无关、且有安全隐患的物品带入实验室。
3. 不得在实验室饮食、娱乐、使用化妆品,实验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、器皿不能用来盛载食物和饮料,实验室的冰箱、冰柜不可存放食物。
4. 实验楼内禁止吸烟,特别是在有易燃、易爆的试剂气体场所或做有关实验时,严禁烟火。
5. 走廊严禁摆放仪器、堆放杂物。
6. 实验工作结束后,必须关好电源、仪器开关。下班前,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、窗和不用的水、电、气路,并确保关好。清扫纸屑等杂物,消灭隐患。确认安全无误,方可离室。
7. 仪器设备在运行中,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。长时间连续进行的化学实验,必须派两人轮流替换照看。实验后废液、废渣应按规定收集、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,禁止将废溶剂、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。
8. 实验室需保持整洁美观,不得随意堆积垃圾纸盒和其他废弃物品,必须每日安排专人打扫工作场地,保持实验台、地面、物品架、物品柜等处清洁。
9. 要严格遵守安全、防火、保密等各项制度,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,认真负责,并做好交接班工作。
三、公共实验室规范
1. 进入公共实验室人员需同时遵守实验室通用规范。
2. 严禁冒用他人账号登记,或让未预约人员使用仪器设备。
3.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公共实验室和动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工具。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时,须经培训并获得实验室负责人同意。并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。
4. 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,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责任事故按章赔偿。
5. 实验期间,如设备或仪器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,应立即停机,并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及学校相关部门,以便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。
6. 使用仪器设备后,必须将仪器设备和实验台面恢复原样。
四、共用细胞间
1. 使用者需严格遵守细胞间管理规范,安全操作;
2. 使用者必须保持本课题组细胞间台面和地面干净整洁,无物品堆积;
3. 共用者需协商安排值日,确保每天有专人打扫缓冲间等共用区域并登记;
4. 与实验无关用品、违规用品均不允许带入共用细胞间(包括缓冲区)。
五、实验室安全规范
1.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第一安全责任人,必须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、人员的安全,牢固树立"安全第一"的观念。
2. 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制度、防火制度,危险品的存放、领用、清毁制度,加强" 三保" (保卫、保安、保密),做到"十防" (防火、防盗、防尘、防潮、防冻、防损、防爆、防震、防毒、防放射性污染)。
3. 执行国家有关技安和工业卫生的规定,做好清洁卫生。重视" 三废"处理,实验器材存放必须整齐牢固,讲究文明。
4. 每个实验室要设置一名兼职安全技术员,负责检查、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。对违章操作,玩忽职守,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、被盗、严重污染、中毒、人身重大损伤,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事故要严肃处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化学品领取规范
1. 所有药品、试剂都有指定位置,药品、试剂使用和购买后要放入指定位置,各种药品、试剂要有正确清晰的标签,包括名称、浓度、规格等,按正确方法取用。
2. 使用化学品试剂的个人必须严格按需领用,严禁个人私带、私存,更不得转借、变卖他人,保证用于合法合规用途,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。
3. 危险化学品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必须经由研究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。购买后要由专人负责保管,对此类化学品的使用及领取作详细记录。
七、用电、用水规范
1. 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、装置要心中有数,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,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。
2. 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,严禁抽烟。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,须经批准后,才能使用。
3. 手上有水或潮湿请勿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,严禁使用水槽旁的电器插座(防止漏电或感电)。
4. 机械设备应装设防护设备或其它防护罩。
5. 如电器设备无接地设施,请勿使用,以免产生感电或触电。
6. 节约用水,用完后随手关掉阀门。
7. 用水时要用器皿盛水,不得将水淋在化学药品上。
8. 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上下水是否完好。
八、化学危险物品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规范
1. 本制度所称化学危险物品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,是指国家标准GB/T12268-90《危险货物品名表》中所列的各种化学危险性、易燃、易爆和剧毒的气体、液体、固体。
2. 化学危险物品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由专人管理,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,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、化学药品的名称、数量、性能告知他人。
3. 化学危险物品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按照学校要求,根据规定的流程购买,并在指定地方单独存放。
4. 各种盛装有毒化学物品的容器,一律要有标志明显的“毒物”字样,并使标志向外。
5. 化学危险物品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在入库时,管理人员必须检查登记,并建立详细帐册,包括总帐、明细帐、领用审批单、领用记录册。
6. 剧毒物品必须按照学校要求,在指定地方专人专柜保管,准确登记用量,使用时应妥善保管,严格处理废液,防止中毒事故。剧毒化学药品库,应备有专用的称量工具。剧毒化学物品必须放于密闭的金属或玻璃容器内,称量时须有人在旁监护,并应在通风橱中进行,工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。剧毒化学物品领回后,应立即在监护下使用。
7. 使用场所应保持清洁和通风良好,工作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,如发现有故障时,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处理。
8. 剧毒物品,除按上述规定外,还有下列要求:使用人员应熟知性质并需经过专门业务训练。实验装备应在通风橱内进行,工作前应打开通风。应配有消毒设施和急救设施。剧毒物品的使用工具、容器应为专用,用完后消毒。皮肤有破损的人员,严禁操作剧毒物品。剧毒物品的溶糟应有通风装置,非操作时间应加盖加锁。经过剧毒物品溶液处理过的工具,应用清水冲洗,并放在通风的地方。
9. 化学危险物品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自然失效,需要报废,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。经主管部门审核、查验、确认可以报废时,由中心分管领导签字,做好帐册登记,方可报废。
10. 对不按规定使用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,要视情节给予教育、处罚、限期整改,由此引发事故的,追究当事人责任。对因工作不慎、管理不当,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,要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。
九、废弃物处理规范
1. 实验室内废弃物需严格按照符合规范的方式进行处理,需放置在规定位置,不得随意堆放。
2.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、废水、废渣不得乱排、乱倒。
3. 工作人员不得将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(包括废液、废渣、检验完毕的样品等)带出实验区。
4. 实验过程中采取病料、玻片染色等相关程序所产生的污水,应该经消毒后再排入专用容器或专门排污道内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5. 盛放过病原微生物的器皿及废弃的培养物应先行消毒,再洗涤。用过的污物和废物必须投入容器集中焚毁,禁止乱放。
6. 应确保实验室排污处理系统工作运转正常,处理后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。
7. 剧毒药液或危险药品废弃物应统一回收,并经适当方法破坏后方可倒入废液缸,集中深埋于地下。
十、卫生规范
1. 严格卫生责任制,各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,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,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、地面无可见污渍、仪器摆放整齐、实验台面一尘不染。
2. 每日实验结束后清理废物桶和水池管道,防止堵塞和腐蚀。实验完毕,应立即进行清洁整理,将实验台、通风橱整理干净。
3. 实验用过的仪器应及时清洁干净,放回指定位置,化学药品等物归原处,不得滞留现场。
4. 实验室内、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,不准放置冰箱、培养箱等设备,保持整洁通畅。
十一、安全责任人
各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第一安全责任人。
十二、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山东大学高等医学研究院
2020年8月31日
山东大学高等医学研究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.docx